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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司想要注销,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发布时间: 2020-06-25 浏览量:99

法律分析
公司注销,存在多种情形,不同情形下,责任主体不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也就不尽相同。
公司因合并注销的,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因分立注销的,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发生这样的情况,相对来说对债权的影响小一些,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公司合并前,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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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上述原因注销的呢?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经过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没有按照规定向债权人通知和进行公告的,清算组将需要对债权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经过清算就注销的,那么,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实操建议
实务中,企业在发生业务往来时,应该做好如下措施:
建立业务关系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式、继受对象等内容,或者约定担保条款。
发生业务往来后,定期关注债务人公司企业情况,及时了解债务人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发生。
一旦发现债务人公司注销,一方面通过对方的经办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到工商登记机关及时调取对方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了解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责任主体,通过工商登记资料明确责任主体的具体信息。
通过邮件、律师函等方式主动与责任主体沟通债务履行问题,若对方拒绝履行的,选择正确的主体向有管辖的法院诉讼主张权利。注意提前了解责任主体的财产状况,以便诉讼时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相关依据及参考
《公司法》
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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