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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其所属的劳动关系是解除还是终止?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应的分公司与职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而该劳动关系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终止的规定。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关系终止",本条中用了"撤销"这一概念。结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9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申请注销登记"。
两相对比,不难看出《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中撤销针对的对象是分公司,撤销行使的主体是总公司。即《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已经认可了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而产生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2、劳动者选择法律途径维权,应该向谁主张权利?
答:《公司法》第14条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相当于总公司的代理,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负担。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由此可知,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当事人参与到诉讼中。
因此,在劳动者选择采取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如分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则即可以分公司作为本案单独诉讼主体,在分公司财产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总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分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丧失,应当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被判承担责任,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答: 在实践当中,一般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分为三种情况:
(一)、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一般适用于分公司已经被撤销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分公司本身并无财产的情况;
(二)、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该方案主要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三)、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主要适用于分公司有足够的可控制财产,可以主张分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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